7.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劃分救護區,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救護隊或消防分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及救護人員之數量為何?
(A) 1輛救護車,10名救護人員
(B) 1輛救護車,7名救護人員
(C) 1 輛救護車,5名救護人員
(D) 1輛救護車,3名救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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