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一砂石車之核定總重量為30公噸,經過磅結果為35公噸,對此違規超載除依法舉發外,尚應:
(A)責令其於2小時內改正之
(B)當場禁止通行
(C)由有駕駛資格之員警駛往車輛保管場
(D)不需卸貨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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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0), B(327), C(15), D(88), E(0) #1587788
統計: A(1200), B(327), C(15), D(88), E(0) #1587788
詳解 (共 5 筆)
#5644159
取締汽車裝載超重作業程序(109.04.21修正)
三、結果處置:
(一)未發現違規或超重者,人車放行。
(二)違規超重依法舉發(填寫舉發事項應詳實),責令當場卸貨分裝,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重量百分之二十者,責令其於二小時內改正之,逾二小時不改正者,得連續舉發。
(三)超重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當場禁止其通行或卸貨分裝。
(四)卸貨分裝執行方式:
1.請駕駛人配合駛往卸貨分裝場卸貨分裝。
2.請駕駛人僱用其他車輛於現地卸貨分裝。
3.請駕駛人配合駛回原裝載之砂石場、碎解洗選場卸貨分裝。
(五)禁止通行,應當場執行之,如駕駛人不願配合駛往車輛保管場,可由有駕駛資格之員警或其他第三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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