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
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
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 15日
(B) 20日
(C) 30日
(D) 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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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 B(664), C(110), D(6), E(0) #2516083
統計: A(396), B(664), C(110), D(6), E(0) #2516083
詳解 (共 7 筆)
#5920084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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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3167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 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B) 20日
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1項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政府採購法行細則第109條之1第3項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將其事實、理由及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為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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