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洗錢防制法處罰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之行 為。下列何者不屬之?
(A)冒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B)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C)出賣開立的帳戶給他人
(D)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開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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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30), D(7), E(0) #181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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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9449
第15條(罰則)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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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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