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上市公司董事小明之下列有價證券交易行為,何者構成「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短
線交易?
(A)小明於取得甲公司配發之股票股利滿 3 個月時,將該股票股利賣出獲利
(B)小明買進甲公司發行但未掛牌上市買賣之特別股股票,5 個月後,以高於特別股股價之
價格賣出同數量之甲公司普通股
(C)小明於甲公司上市前買進甲公司之股票,3 個月後甲公司上市,小明乃賣出持股獲利
(D)小明賣出所持有之公司股票後 4 個月,認為甲公司後市看好,又買進甲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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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08), C(242), D(637), E(0) #3089872
統計: A(44), B(108), C(242), D(637), E(0) #3089872
詳解 (共 3 筆)
#6426911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即所謂的「短線交易」條款),公司內部人(如董事)若在6個月內對自家上市股票進行買賣(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並獲利,該利得應歸公司所有。關鍵要素包含:
1. 交易標的是已上市股票(或具公開市場交易性質之有價證券)
2. 買賣行為發生於6個月內
3. 對象是內部人,例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4. 內外交易獲利者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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