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乙丙丁共有土地1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關於分管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分管契約為債權契約
(B)不動產之分管契約如經登記,可以對抗應有部分之受讓人
(C)分管契約成立後,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任何共有人均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D)分管契約乃約定特定部分之共有物專歸特定共有人使用之契約,故其成立須得全
體共有人同意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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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99), C(95), D(340), E(0) #2457910
統計: A(131), B(99), C(95), D(340), E(0) #2457910
詳解 (共 5 筆)
#5698867
A.分管契約不以書面為要式,性質上屬於債權行為。
B.第826條之1第一項,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C.第820條第3項
D.第820條,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採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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