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出賣其土地予乙,甲、乙並均授權代書丙向地政機關申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此時,丙為:
(A)自己代理
(B)雙方代理
(C)表現代理
(D)無權代理(註§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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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076), C(116), D(33), E(0) #252860
統計: A(44), B(2076), C(116), D(33), E(0) #252860
詳解 (共 4 筆)
#329056
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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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785
表現代理 |
因有表現事實之存在,復第三人非因過失而不知其間並無代理權,謂之表現代理。亦即表面上如有足使第三人信為有代理權之事實時,為保護交易安全,對於該無權代理行為,亦賦與有權代理行為類似之效果。民法第169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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