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警察行使蒐集資料之職權,下列有關程序上的敘述何者不正確?
(A)對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實施目視觀察及動態掌握,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特定人相關資料,應以書面敘明原因事實等,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C)對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D)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者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書面交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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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9), C(57), D(485), E(0) #2545981
統計: A(65), B(19), C(57), D(485), E(0) #2545981
詳解 (共 2 筆)
#5073167
第五條
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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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890
第三人完成訓練後,應以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交付任務,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簡要案情狀況。
二、蒐集對象資料及其可能從事之危害或犯罪行為。
三、蒐集資料項目。
四、任務起迄時間。
五、聯繫方法。
六、其他應行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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