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司申請停止公開發行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C)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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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372), C(95), D(8), E(0) #337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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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56-2 條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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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2條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已解散、他遷不明或因不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證券交易法規定有關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義務時,證券主管機關得停止其公開發行。
公營事業之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及停止公開發行,應先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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