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對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對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私募, 無家數限制
(B)得對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私募,不得超過 35 人
(C)得對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私募,無人數限制
(D)私募股份時,無須保留給原有股東認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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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7), B(138), C(1063), D(308), E(0) #3141363

詳解 (共 2 筆)

#5923277
證券交易法 第 43-6 條 1. 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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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380

• (A) 正確:
私募對象若是**「應募人(專業投資機構)」,包括銀行、票券、信託、保險、證券業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因為這些機構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法律規定「無家數限制」**。


• (B) 正確:
若私募對象是符合特定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即所謂的符合資格之投資人),為了避免變相成為公開募集,法律規定總人數「不得超過 35 人」**。

• (C) 錯誤(答案):
發行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也被歸類在上述 (B) 的範疇內。也就是說,這些內部人參與私募時,必須與其他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併計算,總數同樣不得超過 35 人。並非「無人數限制」。

• (D) 正確:
私募的本質是針對「特定人」認購,因此不適用《公司法》或《證交法》關於現金增資須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或「原有股東」優先認購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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