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行政訴訟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被告時,得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其所屬公法人之公
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關於公
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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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 B(269), C(562), D(817), E(0) #2415582
統計: A(135), B(269), C(562), D(817), E(0) #2415582
詳解 (共 4 筆)
#4203380
第 13 條
I.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B)
II.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III.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I. 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II.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無最後住所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最後住所地。訴訟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5 條
I.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C)
II. 除前項情形外,其他有關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5-1 條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D)
第 15-2 條
I.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為原告之被保險人、受益人之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從事職業活動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II. 前項訴訟事件於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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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093
A)§15-2第2項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13第1項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15第1項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15-1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以投保單位為原告時,得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B)§13第1項
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C)§15第1項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D)§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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