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C 專利申請改請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以全體共有人之名義提出改請
(B) 申請改請最遲應於專利公告前提出
(C) 改請案不得為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D)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該衍生設計申請案之申請日 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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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 C(2), D(3), E(0) #3261686

詳解 (共 1 筆)

#6185798
7. 關於專利申請改請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以全體共有人之名義提出改請
→ 專利法第12條(2)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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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 申請改請最遲應於專利公告前提出
一、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
二、原申請案為發明或設計,於不予專利之審定書送達後逾二個月。
三、原申請案為新型,於不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逾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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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第108條(2)改請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C) 改請案不得為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可以為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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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該衍生設計申請案之申請日 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 專利法第131條(1)申請設計專利後改請衍生設計專利者,或申請衍生設計專利後改請設計專利者,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改請案之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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