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據「建築 物電信 設備及 空間設 置使用 管理 規則」規 定,新建 建築物 為收 容市內網 路業務 經營者 之電信 設備,供 該建築 物用戶 通信之 需要,一 般有 下列情形者,應設置電信室
(A)用戶側光纜總心數超過 12 心者
(B)地上層 5 樓以上且設有地下室之建築物,引進 電纜總 對數 超過 20 對以上 者
(C)地上 層 3 樓以上且 設有地 下室之 建築物
(D) 地上層 5 樓 以上不 論是否 設有地 下室 之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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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3), C(0), D(0), E(0) #252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