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下列何種勞工所請的假,雇主並無須給付工資?
(A)事假
(B)喪假
(C)婚假
(D)公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113), B(74), C(334), D(155), E(0) #146236

詳解 (共 5 筆)

#476278
(A)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B)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 給

(C)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D)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111
0
#701227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喪婚公 工資照給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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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21301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100  10  14 

第 7 

  •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06

下列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規定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家庭照顧假」是有給假 (B)僱用人數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方有責任給予員工「家庭照顧假」 (C)「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 (D)「家庭照顧假」全年以 14 日為限
答案:C
難度:簡單
統計:A(64),B(51),C(543),D(34),E(0)
個人化分析: A(2),B(1),C(3),D(0),E(0),疑問(0) 
筆記:性別工作平等法§12 27 38違反性平法第12條的責任性質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救濟過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訴救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二十條

條文

(0961219修正)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理由

原條文規定受僱於員工規模30人以上的公司才得以適用該條文,但依據90年行政院主計處工商及服務業普查統計,未滿30人員工規模的企業佔全部企業數約97.05%,且約有47.23%的受僱者受僱於未滿30人員工規模之企業,原條文之規定將致使近半數受僱者無法適用,唯考慮若將人數限制全部刪除,恐將造成小型事業單位無法負荷,爰將人數修正降低為5人以上,使適用範圍擴大至80%,讓該項規定得以廣為適用。

條文

(0991221修正)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理由

將原條文第一項首句中「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等字修正為「受僱者於其家庭」,餘未作修正。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58:1804289383:f:NO%3DE03616*%20OR%20NO%3DB03616

$NO-PD

性別工作平等法

民國 100  01  05 

第 13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七日為限。
  •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 23

  •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N0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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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223
第43條(請假事由)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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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704
勞基法43:勞工因婚、喪...
(共 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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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38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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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不給工資 喪假: 工資照給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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