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A 國人甲與中華民國人乙皆居住於臺北,兩人在臺北締結買賣契約,約定以 B 國法為契約之準據法。 關於涉外契約方式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 A 國法
(B)得依我國法
(C)僅得依 B 國法
(D)得依我國法、A 國法或 B 國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368), C(441), D(150), E(0) #2049624

詳解 (共 5 筆)

#4807518

重點在於不得依A國法,因為有關我國契約成立之形式或實質要件係按涉民法第16、20條規定,有關形式要件是16條依照行為地法主義;實質要件依照20條是明示合意為主、關係最切為輔,套入本案都跟a國比較沒有關係,因此準據法沒有a國法。



36
0
#3864916
        依照第16條 涉外契約方...
(共 15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5579777
重點是題目問:涉外契約“方式”
先看第16條: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
前者,再看第20條第1項: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B國法
後者,則依第16條但書,就是我國法
14
0
#5568210
得依我國法(16)或B國法(20)。

(C)錯,因為不僅得依B國法,亦得依我國法。
5
0
#3932323
涉民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 I.   ...
(共 1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3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22305
未解鎖
(B)(O) 涉民第16條 (法律行為...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