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何者處罰違反一事不二罰?
(A)對於董事重大過失,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受到處罰,而再處罰該董事
(B)違規停車數日,每日均遭舉發
(C)對於路上張貼未具名之售屋仲介廣告,分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加以處罰
(D)未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准之類別經營營業登記外之行為,同時依據建築法與商業登記法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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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4), B(112), C(1019), D(2284), E(0) #503956

詳解 (共 10 筆)

#934880
C:分別依據
D:同時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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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30

(A)-行政罰法第26條


(B)-行政罰法第26條

【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第2018號 裁判要旨】
按日連續處罰之本質,性質上屬行政執行罰,而行政執行罰之目的乃在督促義務人「將來」義務之履行,並非對「過去」行為之處罰,故於義務人已申報完成改善,並經檢驗合格後,主管機關即已失去督促將來改善之意義,其再為處罰已失法令授權主管機關處執行罰以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之目的,自不得再就改善前義務人之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又行政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此即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

(C)-分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加以處罰 


(D)-擇一從重處斷
最高行政法院94年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6月21日 決議文
按 「一行為不二罰」乃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此係避免因法律規定之錯綜複雜,致人民之同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查建 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係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或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行為為處罰條件。亦即單純不申辦之不作為尚未 該當於構成要件,而須俟其有變更使用之作為時,始得加以處罰。
本件行為人並未改變建築物結構,僅有一未經許可擅將系爭建物變更營業而使用之行為(如僅擺放電子遊戲機),而同時符合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及商業登記法第33條第1項之處罰規定,應擇一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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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543383

社會在走,常識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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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43382

違規停車是處罰鍰  前面說怠金的別太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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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189838

(A)對於董事重大過失,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受到處罰,而再處罰該董事
(參考行政罰法第15條)

(B)違規停車數日,每日均遭舉發: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參考釋字第6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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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666
9F簡單明確。高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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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12004
C D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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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796
C難道...
廢棄物清理法處罰市民亂丟垃圾的行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處罰不動產商違法宣傳行為-所以算2行為嗎@@
D倒是很明確就處罰建商未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核准之類別經營營業登記外之行為-1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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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3

A-26第二項

B-每兩個小時舉發一次

C-分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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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596
C.D看了解析,還是覺得兩者好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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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7189
未解鎖
(A) 董事長條款(B) 視為多數行為(...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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