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銀行辦理放款提供保證時,在一定條件下,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學理上稱為
「反面承諾」。關於「反面承諾」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企業
(B)銀行應事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始得辦理「反面承諾」
(C)「反面承諾」屬於我國銀行法第 12 條所規定之擔保授信
(D)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違反「反面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在民事上,應負連帶
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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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259), C(173), D(764), E(0) #2106781
統計: A(167), B(259), C(173), D(764), E(0) #2106781
詳解 (共 3 筆)
#4168223
(C)銀行法第 30 條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A)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沒有有限公司),(B)如經董事會決議,向銀行出具書面承諾,以一定財產提供擔保,及不再以該項財產提供其他債權人設定質權或抵押權者,得免辦或緩辦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登記或質物之移轉占有。但銀行認有必要時,債務人仍應於銀行指定之期限內補辦之。
(D)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違反前項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行為之董事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補充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如下所述:
依據公司法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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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565
銀行法第 30 條
銀行辦理放款、開發信用狀或提供保證,其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
並不包含有限公司,所以(A)後段錯誤
(A)借款人、委任人或被保證人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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