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之運用範圍,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證之公司債 及短期票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三十及該金融機構淨值之多少?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二十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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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8), B(1572), C(282), D(140), E(0) #3007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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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9 條

  1.  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得委託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以具有次級交易市場之 投資標的為原則,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七、存放於同一金融機構之存款、投資其發行之金融債券與其保證之公司債及短期票券 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投資當日全體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淨資產總價值百分之三十及該 金融機構淨值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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