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於投 標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及投標文件應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B)依「投標 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 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 標之會議記錄。
(C)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規定廠 商僅能親自領取招標文件而不得採郵遞方式領取。
(D)依採購法規定,僅就 資格、規格合併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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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104), D(11), E(0) #2699418

詳解 (共 1 筆)

#5192586

政府採購法第 4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前項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投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

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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