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法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在司法院解釋前,應如何處置?
(A)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B)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C)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D)由中央主管機關裁量決定是否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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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7), C(238), D(44), E(0) #246255

詳解 (共 3 筆)

#821231

地制法

第二項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四項  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六項  鄉 (鎮、市) 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
              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
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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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2172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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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省政府辦理第八條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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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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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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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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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縣規章者,由縣政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鄉(鎮、市)公所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或逾越權限者,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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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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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351
地方制度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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