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有關新生兒篩檢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透過篩檢可早期發現和治療先天代謝異常的疾病
(B)採血位置為兩腳後足跟外側
(C)於新生兒出生滿 24 小時,或已完全由腸道進食 12 小時後採檢
(D)初步報告疑陽性者,由負責採集機構通知家長帶個案進行複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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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03), C(1350), D(288), E(0) #2874858
統計: A(95), B(203), C(1350), D(288), E(0) #2874858
詳解 (共 2 筆)
#5446935
新生兒篩檢的檢體採集最常使用以腳跟部位採取微量血液(約0.2~0.3 c.c.),滴在新生兒篩檢用的特殊濾紙上
新生兒出生滿48-72小時或哺乳滿24小時(或提前岀院之健康新生兒),應盡速採集篩檢檢體。
新生兒特殊個案:
- 輸血個案:請儘量於輸血前完成初檢血片之採血,如無法完成者視輸血而定,依醫師指示進行初檢,並且於完成輸血之醫療措施1週後進行複檢。輸血個案應於輸血3-4個月後,自行至醫院再次檢查 G6PD 項目 (建議到轉介醫院進行確診) 。
- 無法進食者:出生滿48-72小時採初檢並於哺乳滿24小時後採複檢血片 (複檢項目:半乳糖及串聯質譜儀檢測項目)
- 早產兒(出生週數滿34週未滿37週):請於出生滿48-72小時採初檢並於週數滿37週,且體重達2200克時採複檢血片 (複檢項目:先天性腎上腺増生症、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及串聯質譜儀檢測項目)。
- 早產兒(出生週數未滿34週):於出生後滿28天,尚未出院者,增加一次採血 (複檢項目: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 特殊個案併有早產、輸血與NPO狀況者,建議依醫師指示於適當時間執行輸血後複檢與早產兒複檢。 (特殊個案如因臨床個案狀況需提前採血,可依醫師指示提前執行複檢)
來源:https://www.cfoh.org.tw/index.php/nbs/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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