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有關以未滿 15 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之敘述何者為非?
(A) 被保險人於滿 15 歲前死 亡,保險人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B) 可投保含有死亡給付之人壽保險契約
(C) 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 15 歲之日起生效
(D) 被保險人於滿 15 歲前死亡,保險人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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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95), C(55), D(664), E(0) #2272055

詳解 (共 2 筆)

#4039426

15歲以前死,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返還投資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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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2160

Q: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

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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