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下列何者不是森林法第八條得為出租、讓與或撥用的類型(A)學校、醫院、公園或其他公共設施所必要者(B)私人開發設置露營區所需要者(C)國防、交通或水利用地所必要者(D)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內經核准用地所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