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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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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約僱人員甄選#7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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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約僱人員甄選#78144 |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約僱人員甄選#78144
年份:
108年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72.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21 號解釋之見解,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 違規行為人死亡者,該案件:
(A)為確保公益目的,仍得予以裁罰
(B)仍得裁罰,裁罰之罰鍰應當作為遺留之債務由繼承人負擔之
(C)原則仍得以裁罰,例外有顯失公平情形時,得予以免罰
(D)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不得再行裁罰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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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秋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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