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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3 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第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買賣價金,被告為求與原告達成分期給付之和解,提起上訴,第二審 法院得以被告對應為給付並無不服,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其上訴
(B)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原告主張之給付期尚未屆至,原告請求現在給付為無 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上訴
(C)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抵銷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 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D)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第一審法院以被告所為時效抗辯為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被告得 以買賣關係已經解除,原告並無價金請求權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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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上訴利益採形式不符。C抵銷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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