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起訴主張乙醫師在其診所經甲掛號看診後,於治療其腿傷時有醫療疏失,造成甲左腿殘障而無法正常行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判決乙應賠償甲新臺幣 100 萬元。問: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為全部正確?①此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②在訴訟中,法院不得闡明甲尚得對不完全給付請求權表示意見 ③若甲於一審言詞辯論程序中請求追加主張不完全給付請求權,則因請求之基礎應准許其追加 ④就有無醫療疏失之爭點事實,兩造不得合意由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A)①④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①:§403I⑦「醫療糾紛」=強制調解 ...
未解鎖
第 203 條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Ⅰ下列事...
未解鎖
2錯在 在訴訟中,法院【得】闡明甲尚得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