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阿強為了展現自己的膽識,而在朋友面前拿出類似真槍的玩具槍來把玩,造成朋友的一陣驚慌
。阿強上述的行為是否觸犯法律的規定?
(A) 不觸犯法律
(B) 觸犯刑法
(C) 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D) 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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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106), C(2161), D(543), E(0) #204277
統計: A(359), B(106), C(2161), D(543), E(0) #204277
詳解 (共 5 筆)
#44434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
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
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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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5
| 第 三 編 分則 | ||
|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 ||
| 第 63 條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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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62
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玩具槍不算被查禁之器械吧?不然怎還那麼多店能賣玩具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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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是以這把玩具槍未依規定標示或是外觀槍口未做塗紅處理來事先澄清是玩具槍而造成第六條
"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這樣就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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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574
應該是社維法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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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7998
(0800629 制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理由
一、為預防船隻發生危險,及可疑船隻不遵檢查之規定,乃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為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本條第二款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禁止於未經報請相驗前,對於非病死或可異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私自殮葬或移置,以保持非自然死亡者之現場。
三、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假可亂真,無正當理由攜帶,易被利用為犯罪之工具,具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乃訂定本條第三款。
四、為預防火警,乃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禁止任意堆置使用燃料物品或在燃料物品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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