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下列何者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A)自行開業之律師承接案件之所得
(B)自行開業之會計師承接案件之所得
(C)命理專家為客戶算命之所得
(D)開設補習班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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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59), D(701), E(0) #2036381

詳解 (共 4 筆)

#3501680
所得稅法:執行業務與其他所得定義什麼是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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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413
補習班算第十類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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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2705

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所收學雜費等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按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如果經營權及所有權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課徵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individual-income-tax/taxation-scope/which-income/Pbkw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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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234
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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