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對行政機關執行命令、方法或應遵守之程序不服者,首先應如何 救濟?
(A)向執行機關提起申訴
(B)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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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60), C(26), D(1940), E(0) #313395
統計: A(69), B(160), C(26), D(1940), E(0) #313395
詳解 (共 1 筆)
#4614604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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