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者,其效力如何?
(A)無效
(B)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C)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付款地
(D)以票據交換所為付款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1), B(60), C(64), D(9), E(0) #712064
統計: A(341), B(60), C(64), D(9), E(0) #712064
詳解 (共 3 筆)
#4004716
票據法第125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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