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有關律師酬金之收取,依照律師法規定及過去之律師懲戒案例,下列情形何者並未違反律師倫理?
(A)律師於裁判離婚之訴,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B)律師於傷害罪之案件,與委任人(被告)約定「判決無罪始須給付後酬 2 萬元」
(C)律師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勝訴後由受任律師取得該土地之十分之四」
(D)律師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事件,與委任人約定「若勝訴則給付受任律師後酬 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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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8), C(32), D(109), E(0) #690608

詳解 (共 2 筆)

#2908550
A錯誤 家事事件不得後酬B錯誤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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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155
(C)錯誤之理由
參照法務部法檢字第 10804503780 號:律師與當事人約定「後酬」,倘僅係以「訴訟標的之一定比例」或「訴訟
標的價額之一定比例」作為酬金計算方式或數額,而不涉受讓當事人間系爭權利,應與律師法第 34 條規定無違。
故後酬不得約定當事人之訴訟標的。故不得約定取得該系爭土地十分之一為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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