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 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A)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 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 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C)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D)廠商不 得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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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6), C(11), D(8), E(0) #2690783

詳解 (共 7 筆)

#5619288
(A) 不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 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C) 其決標結果通知廠商。
(D) 廠商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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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419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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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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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

二、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必要時並錄影或錄音存證。

三、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

四、前款得更改之項目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

五、協商結束後,應予前款廠商依據協商結果,於一定期間內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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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4 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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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0949
想知道其他錯誤的選項,其法條依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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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5015
細則 第 49 條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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