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法院所為下列裁判,何者並非中間判決?
(A)被告提出時效完成及清償抗辯,法院在審理清償抗辯前,所為被告時效抗辯為無理由之判決
(B)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被告對侵權事實之存在及應賠償之數額俱有爭執,法院就侵權事實存在所為之判決
(C)原告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被告返還 A 車一輛,被告否認原告係所有人,原告主張其因買受、先占而取得 A 車之所有權。法院查明原告非因買賣取得 A 車之所有權,而是否先占則尚須進一步審理時,所為原告買受取得所有權為無理由之判決
(D)原告丙訴請被告甲給付票款新臺幣 30 萬元、被告乙返還借款 70 萬元,法院查明乙之借款部分業已清償,甲之票款部分因甲提出原因關係抗辯尚待查明,就乙部分所為原告丙之請求為無理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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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79), C(103), D(323), E(0) #690828
統計: A(85), B(79), C(103), D(323), E(0) #690828
詳解 (共 2 筆)
#1427303
1.所謂『中間判決』:係指就有關本案或程序上之某爭點,法院為了終局判決預先有所認定,只是正常訴訟中的一個認定過程而已。不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 2.所謂『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乃訴訟進行中,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簡言之,本判決是訴的追加,本質上為數個訴訟,乃獨立的訴訟客體,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譬如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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