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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4 第一審法院准許甲對乙訴請離婚之判決,雖經第二審法院維持甲勝訴之判決,但該第二審判決經最 高法院廢棄發回。在發回後之更審程序中,若甲發現審理第三審上訴之法官收受乙之賄賂,請問甲 是否得立刻對原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發回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A)可以,只要甲係在發現收受賄賂情事後的 30 日內提起
(B)可以,只要收受賄賂之法官已受懲戒處分確定
(C)不可以,因為法官收受賄賂非屬法定的再審事由
(D)不可以,因為該發回更審之判決,尚不屬於得成為再審標的之確定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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