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有關受理訴願機關之訴願決定,下列何者不正確?答案顯示:
(A)訴願無理由者,以決定駁回
(B)訴願有理由者,以決定撤銷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C)訴願有理由者,不可逕為變更之決定
(D)訴願有理由者,可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 B(19), C(242), D(8), E(0) #722215

詳解 (共 2 筆)

#1652855
根據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和第 8...
(共 17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1575206

訴願法

58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
   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
   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 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
   於訴願管轄機關。

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A)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B),並得視事件之情
   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D)。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
   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82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
   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
   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