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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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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地政:2.民法(總則編及物權編)#9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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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地政:2.民法(總則編及物權編)#96929 |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104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升任分類職位人員甄試試題_地政:2.民法(總則編及物權編)#96929
年份:
104年
科目:
台水評價◆民法物權編
74.甲建築房屋時非因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乙若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其後乙應如何行使權利?
(A)得請求甲變更其房屋,並對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甲支付償金
(B)得請求甲變更其房屋,但不得對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甲支付償金
(C)不得請求甲變更其房屋,但得對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甲支付償金
(D)不得請求甲變更其房屋,亦不得對因此所受之損害,請求甲支付償金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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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蔡太陽
B1 · 20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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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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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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