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下列何種公共政策的研究類型最為兼具描述性與規範性,同時亦包含了政策分析與政策倡導?
(A)政策過程研究
(B)政策內容研究
(C)政策評估研究
(D)政策制定的資訊分析
統計: A(55), B(44), C(262), D(40), E(0) #213379
詳解 (共 3 筆)
下列何種公共政策的研究類型最為兼具描述性與規範性,同時亦包含了政策分析與政策倡導?
(A) 政策過程研究
(B) 政策內容研究
(C) 政策評估研究
(D) 政策制定的資訊分析
~解析 :
「政策分析」之「活動」:
學者侯伍德 ( Hogwood ) 和岡恩 ( Gunn ) 曾提出「公共政策制定」的「研究類型」,有關「政策分析」之「活動」,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政策「內容」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content ) :
(一) 它指的是「針對」國家「推行」的「特定政策」,探討其「起源」、「意圖」、「運作」、「發展」與「預算」等,藉以「描述」及「解釋」該項「政策」的「來龍去脈」,以告知「決策者」及「後學者」政策的「意涵」為何。
(二) 所以它「基本上」是屬於「描述」的「性質」,並以「個案」的「方式」來「處理」。
二、政策「過程」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process ) :
顧名思義,它是指針對「政策制定」的「階段」加以「研究」。
三、政策「產出」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output ) :
這一類的「分析活動」是研究「政策」的「產出」,其中「最重要者」,莫過於「解釋」在「不同」的「環境領域」裡,究竟什麼「因素」決定了「政策支出」或「勞務」提供的「水準」。
四、政策「評估」的「研究」( Evalution Study of policy ) :
(一) 所謂「評估研究」是指對「政策行動」的「價值」和「政策方案」的「成敗」,作一「審慎判斷」的「過程」。
(二) 在這一「評估」的「過程」中,「基本上」會「涉及兩個基本問題」:
1. 一是「特定」的「政策」是否「達成預期目標」;
2. 另一是「政策」所「設定」的「目標」是否「有意義」? 是否「值得追求」
?
(三) 準此,學者們均指出「評估研究」兼具「描述性」與「規範性」,同時「包含」了「政策分析」與「政策倡導」。
五、政策「制定」的「資訊分析」( information for policy making ) :
(一)「政策制定」的「資訊分析」是指為了幫助「決策者」達成「政策決定」,而從事「資訊」的「蒐集」與「分析」。
(二) 也就是說,這類「活動」的「資訊蒐集」與「分析」,往往具有「政策合理化」的「政治意義」,以幫助「決策者」來「解決」或「找出」其所「面臨」的「問題」與「答案」。
六、「過程倡導」( process advocacy ) :
(一) 此種「分析」所「強調」的「重點」,與其說是「了解」其「政策制定」的「過程」,不如說是想「改變」其「政策制定」的「過程」。
(二) 此一「活動」的「基本作法」,乃在「尋求過程」的「改變」,以致於「更佳」的「政策實施」,所以它經常「涉及」對某一「特定」的「途徑」、「程序」和「技術」,給予「高度」的「評價」。
七、「政策倡導」( policy advocacy ) :
(一) 此一活動「關心」的「焦點」,是「如何」利用「分析」做為「採行」某一「特定政策」的「論說基礎」。
(二) 其有「兩種」的「方式特徵」:
1. 一是「分析人員」應該「引用」其「學養」與「專長」,為某種「政策」的「選擇」和「理念」從事「推薦」和「辯護」工作;
2. 是「政治行動者」不應以其「主觀」的「偏見」和「直覺」來「判斷」,而應力求「客觀」的「分析」與「資訊」來彌補「常識」之「不足」,而且如能獲得「正確」的「相關資訊」,則應對「自己」所「奉行」的「公共政策」加以「支持」與「執著」。
~精修 (一) :
一、「政策分析」之「活動」:
學者侯伍德 ( Hogwood ) 和岡恩 ( Gunn ) 曾提出「公共政策制定」的「研究類型」,有關「政策分析」之「活動」,包括以下幾種「方式」:
(一) 政策「內容」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content )。
(二) 政策「過程」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process )。
(三) 政策「產出」的「研究」( Study of policy output )。
(四) 政策「評估」的「研究」( Evalution Study of policy )。
(五) 政策「制定」的「資訊分析」( information for policy making )。
(六)「過程倡導」( process advocacy ) :
此「分析」強調之「重點」,與其說是想「了解」其「政策制定」之「過程」,不如說是想「改變」其「政策制定」之「過程」。
(七)「政策倡導」( policy advocacy ) :
此一「活動」所「關心」之「焦點」是,如何利用「分析」做為「採行」某一「特定政策」的「論證基礎」。
二、綜合言之,「政策分析」,大致包括「三類活動」:
(一)「描述性」活動 :
1. 如對「政策內容」之「敘述」;
2. 如對「政策過程」之「敘述」;
3. 如對「政策階段」之「敘述」。
(二)「解釋性」活動 :
其「目的」在「建構」其「公共政策運作」之「普遍原則」或「因果關係」,企圖為「公共政策」之「推廣」與「控制」,找出一個「有效」而「可靠」之「立論依據」。
(三)「規範性」活動 :
即「討論」其「公共政策」所「涉及」之「哲學理念」、「價值倫理」與「運作原則」,以期促使「政府」得因「正確」之「實施」,而邁向「合理」之「社會」。
三、結論 :
(一) 而所謂「評估研究」是指對「政策行動」的「價值」和「政策方案」的「成敗」作一「審慎判斷」的「過程」。
(二) 在這一「評估過程中」,基本上會「涉及兩個基本問題」:
1.「特定」的「政策」是否「達成預期」的「目標」。
2.「政策」所「設定」的「目標」是否「有意義」?是否「值得追求」值得追求?
(三) 根據上述所述,「評估研究」 :
1. 一方面需要從事「事實」的「描述」,即「政策方案」之「達成目標」的「程度」如何?
2. 一方面則要做好「審慎」的「價值判斷」,例如「政策目標」是否讓「人們」過著「更公道」或「更安全」的「生活」?
(四) 所以學者才指出「評估研究」兼具「描述性」與「規範性」,同時亦包含了「政策分析」與「政策倡導」。
※ 故此題選擇答案 (C) →「政策評估研究」。
~精修 (二) :
「公共政策研究」的「範圍」:
一、「政策研究」( policy study ):
著重「政策理論」的「建構」;是「學術界」所「著重」的「領域」。又稱為「政策本身」的「研究」( analysis of policy ),其「範圍」包括:
(一) 政策「內容」研究:
描述「特定政策」的「背景」與「發展」( 利用「個案研究」)。
(二) 政策「過程」研究:
描述「政策問題」如何「形成」的「各階段活動」。
(三) 政策「產出」研究 = 政策決定因素 ( policy determinants ) 的研究。:
探討「不同地區」或是「不同國家」的「公共服務水準」等等「政策產出」究竟受到那些「因素」的「影響」。
二、「政策分析」( policy analysis ):
著重「政策建言」與「實際」的「政策規劃藍圖」,企圖「解決社會問題」,所以是為了「政策」而「研究」( analysis for policy ),不僅強調「know how」的「技術」,同時也包含「政策說服」的「工作」。其「範圍」包括:
(一)「政策倡導」( policy advocacy ):
「政策分析者」提出「特定政策方案」,透過「個人」或是「團體」向「社會大眾」或是「政策制訂者」推銷「政策」的「活動」。
(二)「過程倡導」( process advocacy ):
企圖改進「政策制訂系統」:
1. 一方面透過「政府功能」與「任務」的「重新配置」,以改進「政府機能」;另2. 一方面透過「計畫系統」與「方案評估」之「新途徑」的「發展」,以強化「政策選擇」的「基礎」。
(三) 提供「政策制訂資訊」( provide policy information ):
為協助「政策制訂者」研擬「政策方案」,其「學術界」或「政府內部」提供「相關」的「政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