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依大學法規定,要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必須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多少比例以上請求?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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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8), C(13), D(63), E(0) #480105

詳解 (共 1 筆)

#734121
第 15 條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
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
織之。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
,教師代表中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
二為原則,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五分
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校務會議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處理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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