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應先經何種程序?
(A)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
(B)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申訴
(C)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為無效
(D)無須踐行任何之先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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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1), B(52), C(2156), D(344), E(0) #252559

詳解 (共 4 筆)

#350893
行訟法6(II):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30日內不確答者,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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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887
提確認VA無效之訴前,要先指著原機關的鼻子問話:「你真的不認錯?」,機關說:「我沒錯。」,那才可以提。
或是指著它鼻子過了30天,機關還是無視裝沒看到,第31天之後也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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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368

下列那一種訴訟類型,雖與行政處分有關,但卻無訴願先行主義之適用? 
(A)
撤銷訴訟(B)駁回申請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C)一般給付訴訟(D)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96 年 - 096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行政法-三等#6734答:D

(C)一般給付之訴,為人民與行政機關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作成行政處分以之非財產之給付,所提起之要求行政機關為財產上或者無關行政處分之非財產上之給付,由於其並非因為行政處分之關係,職是須經由訴願程序。(本項雖未經由訴願程序,但其無關行政處分,故非本題答案)
(D)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其提起之要件前提必須是為行政處分,再者必須有受確定判決法律上之利益,以及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113條規定先行向該管行政機關確認未受允許或提起申請確認逾30日不為確認進而向行政法院提起之確認之訴。(本項乃與行政處分有關,且不須經過訴願程序)

行政訴訟法 第6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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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910
未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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