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78422
年份:108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75 美國的甲公司於德拉瓦州設立登記,主事務所設於美國加州。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僅於全美銷
售,未於外國銷售。我國人乙於美國奧瑞岡州留學期間,購買了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並於學
成歸國後攜回我國繼續使用。某日,乙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通話時,該行動電話突然自燃
爆炸,乙受到二度灼傷,乙遂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我國使用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我國為損害發生地,故我國法院對本件訴訟具有國際管
轄權
(B)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原則依德拉瓦州法為準據法
(C)甲公司與乙得合意以加州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D)甲公司所製造之行動電話未於我國銷售,故縱使乙主張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我國法院仍不得以我
國法決定甲公司對乙之損害賠償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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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正確 因26條 損害發生地非「...
未解鎖
選項c 第31條 非因法律行為之債 於我...
未解鎖
A選項 請見第26條但書,行動電話商品製...
未解鎖
26但書: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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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26...
未解鎖
(C)(X) 涉民法26: 第26條...
未解鎖
(C)甲公司與乙得合意以加州法決定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