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 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 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 程車原申請人於            內不得 再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 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且5年內不得申辦。
(A)5年
(B)6年
(C)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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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11), C(0), D(0), E(0) #2297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