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下列關於第三審上訴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以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與第三人丙間之贈與行為,第一審、第二審均為甲勝訴判決,乙以法
院認定甲為其債權人之理由違背法令為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得以甲起訴未列丙為共
同被告,其起訴之被告當事人不適格為由,廢棄原判決
(B)甲請求乙返還房屋,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兩造當事人均無異議。該
事件上訴至第三審法院,第三審法院雖認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 500 萬元,仍「不得」命當事
人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
(C)受第一審敗訴判決之甲逾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誤認第二審上訴合法,經辯論後廢棄
第一審判決,改判甲勝訴,他造當事人乙合法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因乙未主張甲逾期上訴,
「不得」以第一審判決已確定,第二審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廢棄第二審判決
(D)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至被上訴人是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由被上訴人自行決定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A)為職權調查事項(B)訴訟費恆定(C...
未解鎖
(A)甲以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與第三人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