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如何之處置?
(A)限期失效
(B)宣告無效
(C)撤銷
(D)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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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7), C(97), D(921), E(0) #366211

詳解 (共 2 筆)

#1612527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項第5款: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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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8269

1. 為什麼是「廢止」?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四、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 關鍵邏輯: 這個行政處分在一開始做出來的時候是「合法」的(例如:政府合法發給工廠排水執照)。

  • 後續變化: 但後來發現環境受到重大危害(公益受損),所以機關必須讓這個「原本合法」的處分在「未來」失去效力。這種對合法處分的處置,法律術語叫做**「廢止」**。

2. 選項辨析:撤銷 vs. 廢止

比較項目 撤銷 (Revocation) 廢止 (Abolition)
處分本質 處分一開始就是「違法」的。 處分一開始是「合法」的。
發生時機 處分作成時就有瑕疵。 處分作成後,發生了新的狀況。
效力時間 溯及既往(原則上當作從沒發生過)。 向後失效(從廢止那天起才失效)。
聯想記憶 撥亂反正(把錯的改掉)。 隨機應變(原本對的,現在不合時宜了)。

3. 其他選項解析

  • (A) 限期失效: 這通常是法律規定的效果,或是行政處分附款(期限)到了,不是機關「依職權處置」的專有名詞。

  • (B) 宣告無效: 「無效」是指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例如:內容根本做不到、要人去殺人),那是從頭到尾都不算數,不需要機關去「宣告」它才無效。

  • (C) 撤銷: 這是針對「違法」的處分。如果題目改說「違法之行政處分...」,答案就要選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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