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下列何者屬於顯著滅火困難場所?
(A)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
(B)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100倍之室內儲存場所
(C)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點未滿70°C),其總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之室內儲存場所
(D)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5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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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129), C(78), D(49), E(0) #967331
統計: A(552), B(129), C(78), D(49), E(0) #967331
詳解 (共 2 筆)
#4058752
消防設備法第194 條
顯著滅火困難場所,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A、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二)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一百倍以上。
(三)製造或處理設備高於地面六公尺以上。但高閃火點物品其操作溫度
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除供一般處理場所使用以外,尚有其他用途。但以無開口且
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者,或處理高閃火
點物品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不在此限。
B、室內儲存場所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儲存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一百五十倍以上。
C.儲存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易燃性固體或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閃火
點未滿攝氏七十度,其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
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內,以無開口且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樓地板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
D. 室外儲存場所儲存塊狀硫磺,其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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