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依強制執行法有關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A)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B)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金
(C)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D)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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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0), C(6), D(8), E(0) #2255525

詳解 (共 1 筆)

#3895962
強制執行法  第 129 條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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