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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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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金融人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57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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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金融人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57889 |
科目:
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臺灣銀行 新進人員甄試 一般金融人員 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57889
年份:
105年
科目:
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76.支票執票人為付款提示時,關於付款提示之期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發票地與付款地皆在台北市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B)發票地在台北市與付款地在台中市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C)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國家內者,發票日後一個月內
(D)發票地在美國,付款地在台灣,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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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Aaron Aribuda
B1 ·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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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
(共 1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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