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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專業科目):公民與社會#76499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專業科目):公民與社會#76499

年份:108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76. 大學生家境在20歲生日當天,與小他7歲的國中女生在網路認識,兩人經過數月交 往,在一次聚會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男學生被國中女生的父母告性侵,他卻辯說與 國中女生發生性行為時,雙方是兩情相悅,而且對方只說「會怕」,卻沒說「不要」, 因此不算性侵。請問:家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A)與未滿16歲的國中生發生性行為,已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屬非告訴乃論
(B)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將來可以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
(C)因為雙方是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並未「違反其意願」,因此不必負任何責任
(D)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屬非告訴乃論,而且將可能被判處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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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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