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無需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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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0), D(0), E(0) #3395149
統計: A(11), B(4), C(0), D(0), E(0) #3395149
詳解 (共 1 筆)
#6535450
本題關鍵字: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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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二、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辦理之採購。
(二)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四條之一或第十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之採購。
(三)重複性採購。
(四)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五)拆除、疏濬等性質單純之採購。
(六)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
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七)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前項以外之工程採購,機關得視工程性質、規模等特性,依本要
點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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