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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8436

年份:102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77 甲(住基隆市)乙(住高雄市)共有坐落臺南市之 A 地,甲欲分割 A 地,乃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 法院裁判。試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A)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涉訟,專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B)甲於起訴狀應表明其為 A 地之共有人,及其取得 A 地共有權之原因事實,始符合起訴合法要件
(C)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先審理甲、乙是否就 A 地有分割協議,始能確定該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及本案訴 訟之審理原則
(D)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所聲明之分割方法為不可採,得依職權以適當方法分割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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