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依行政程序法第146條之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除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外,尚得:
(A)解除契約
(B)撤回契約
(C)終止契約
(D)撤銷契約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21), C(998), D(90), E(0) #705271

詳解 (共 1 筆)

#3090493

行政程序法 第146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14
0